干部脱岗8年未解聘,规章制度是“稻草人”?
徐林生
8月1日,陕西汉中城固县三合镇政府登报称,干部鲁某强8年多前擅自离岗至今未上班,通知其限期返岗,逾期不归则解聘。8月4日,记者从三合镇政府、城固县人社局获悉,公告属实,鲁某强系事业编制人员,疑失联多年,其离岗后工资已停发。(8月4日 极目新闻)
公告显示,鲁某强于2016年12月擅自离岗,至今一直未到单位上班。在此期间,单位以各种方式与其联系未果。现公告通知其于2025年8月10日前返岗,如逾期不归,单位将按相关规定予以解聘,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城固县人社局一名官方人士称,如果鲁某强没有按照公告要求的时间返岗,将进行下一步的解聘流程。县人社局一直在与三合镇政府沟通此事,但镇政府联系不上鲁某强,解聘手续无法办理。经核查,自鲁某强擅自离岗后,他的工资、养老、医疗等福利就停发了。
近年来,公职人员长期擅离岗位被登报公告要求返岗事件,时有所闻。但是,像上述干部脱岗8年多才登报的,还不多见。表面看,这是对涉事干部负责,也是履行解聘程序。实际上,此举暴露了相关单位不作为、不担当等问题,值得关注。
据报道,多年来,镇政府既联系不上鲁某强,也打不通他预留的电话,询问他的家人及以前的熟人,仍不知他的去向。一个属于事业编制的干部擅离岗位多年,其单位称以各种方式联系未果,在移动互联时代,这种说法的可信度其实不高。单位有心寻找一个员工,可打电话,可书面通知,也可派人上门,必要时还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也就是说,只要尽职尽责,办法总比困难多,不至于花了8年还是联系未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通常而言,各个事业单位的内部人事管理制度,以及其与每个干部签订的聘用合同,同样包含条例规定内容。
可见,在鲁某强擅自离岗超过15天后,其单位即可启动解除聘用合同程序,如:收集固定证据、向涉事干部送达《限期返岗通知书》、征求单位工会意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出具《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送达解聘文件。即使单位认为有登报公告必要,早在2017年即可实施,也没理由拖了8年才发布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单位看来,如果有人员擅自离岗,只要停发工资、停缴社保、不“吃空饷”,就万事大吉。殊不知,公职人员长期脱岗,暴露的是单位制度空转背后的管理惰性、监督失效以及问责疲软等深层次问题。在这些案例中,规章制度沦为“稻草人”,形同一张废纸,不可避免消解群众对“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信任基础,并最终损害干群关系及组织形象,这才是问题严重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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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徐林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