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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饭馆“天价罚单”撤销:执法不是儿戏,边界不容模糊

 2025/7/14 15:21:25 《科学时评》 作者:红网 宾语 我有话说(0人评论) 字体大小:+

宾语

根据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联合调查组11日发布的情况通报,对于网传当地一饭店因拍摄发布菜品视频被认定为“违法广告”并面临高额处罚的事件,兰山区相关部门已于5月12日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7月12日 新华社)

山东临沂一家小饭馆因为发布了一段“蛤蟆汤”的视频,被市场监管部门拟罚款45万元。此事一经曝光,舆论哗然。尽管官方后来称“决定不再处罚”,但整件事的荒诞并未因此消弭:从接到举报到开出罚单,执法部门既未核实食材来源,也未给当事人充分的申辩机会,甚至将法律文书塞进门缝了事。如此草率的执法,不免让人心生疑惑:权力行使怎能没有边界?

这起事件的争议点并不复杂,饭馆老板张女士拍摄的视频中有一道标注为“蛤蟆汤”的菜品,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她使用了国家禁止食用的中华蟾蜍,涉嫌违法广告。而张女士拍摄的“蛤蟆汤”里的“蛤蟆”其实是人工养殖的牛蛙,当地人称作“蛤蟆”,并非保护动物。关键是,执法人员既未到店检查食材,也未调查市场供应情况,仅凭视频中的文字就认定违法,直接开出45万元的天价罚单。这种任性的处罚,不仅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更暴露了执法者的傲慢与随意,他们完全忘了执法的初衷是维护秩序,而非制造恐慌。

事实上,执法部门的逻辑漏洞显而易见。首先,视频是否构成广告?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广告需具备“可识别性”,而张女士的视频既未标注店铺名称,也无购买链接,纯粹是记录日常的“随手拍”,何来违法广告一说?其次,即便“蛤蟆”一词可能引发歧义,执法者也应核实实际使用的食材,而非仅凭字面意思就定性违法。当地市场本就存在“蛤蟆汤”这道菜,且牛蛙养殖已成产业,但凡执法者稍稍负点责任,到现场去看一眼,或许就能避免这场闹剧。然而,他们选择了最省事的办法,直接开罚单。尽管商户第一时间删除了视频,还是被以“拒绝配合调查”为由加重处罚。这种不近人情的野蛮做法,究竟是规范经营,还是故意搞乱市场?

更令人不安的是执法程序的随意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对事实进行复核。然而,张女士在接到电话后的第三天就收到了罚单,且文书是通过门缝塞入的,连最基本的“直接送达”要求都未满足。更讽刺的是,官方通报称5月12日已决定不处罚,但张女士的代理律师却指出,当事人至今未收到任何书面撤销通知。如果通报属实,为何相关部门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里对当事人只字不提?如果通报不实,那么所谓的“撤销处罚”是否只是舆论压力下的临时应对?这种“说罚就罚,说撤就撤”的任性,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权益,更是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临沂的天价罚单并非孤例。近年来,“夫妻俩卖20元芹菜被罚6万6”“一盘拍黄瓜被罚5千”等案例屡见不鲜,暴露出基层执法中“以罚代管”“小过重罚”的痼疾。一些部门似乎将罚款视为管理捷径,甚至将其异化为创收工具,而忽略了执法应有的尺度、法度、教育和规范功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今年2月份就发布了《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其中,“首违不罚”清单包含8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轻微免罚”清单包含4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仍习惯于大棒猛抡,对小微商户的生存困境视若无睹。此次事件中,45万元的罚款对一个小饭馆而言,无疑是难以承受的重压。

权力的边界在哪里?答案很简单,在法律的框架内,在程序的约束中,在民意的监督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开出天价罚单的执法者们扪心自问一下,一盆牛蛙汤罚人家几十万块钱,这样的处罚是否与违法情节相当?执法者手握公权,理应慎之又慎,而非随意而为。此次事件中,若执法人员能多走一步、多问一句,或许就不会闹出如此荒唐的结局。值得反思的是,为何类似的“天价罚单”总能轻易开出,而纠错却总在舆论发酵之后?如果每一次权力的越界都要靠媒体曝光才能被拉回正轨,那么法治的权威又从何谈起?

目前,兰山区已成立联合调查组,承诺将复核案件并追究责任。这一态度值得肯定,但公众更期待看到实质性的改变,比如明确“生活分享”与“商业广告”的界限,建立执法案例公示制度,推行“首违不罚”的柔性监管。毕竟,一个健康的市场环境,需要的是规则明晰的“红绿灯”,而非随时可能落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执法者应当明白,他们的职责是守护公平,而非制造恐惧;是疏通经济毛细血管,而非掐断小微商户的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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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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