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评论专栏 >《科学时评》>正文

抄袭还是借鉴?读者感受应该被倾听

 2025/7/10 9:21:21 《科学时评》 作者: 中国青年报 王钟的 我有话说(0人评论) 字体大小:+

严肃文学如何界定抄袭?如何看待那些原创“纯度”不高的作品?有关这些问题,互联网上掀起了新一轮讨论。

事情源于博主“抒情的森林”发布的系列博文,从去年开始,他在个人账号上陆续发布对比图,涉及丁颜、徐衎、焦典等多位青年作家。人们发现,在这些近年来于文坛崭露头角的新人作品中,部分语言、情节、修辞意象与国内外经典作品存在高度相似。

尽管“抒情的森林”小心翼翼地使用了诸如“异曲同工之妙”等表述来规避风险,但在很多人的理解里,这就是一场关于抄袭与否的指控。很快,不仅是这些被指控抄袭的青年作家,他们作品刊发的刊物、出版机构,乃至他们获奖作品的评选机构,都被卷入这场文坛风波中。

在舆论的关注下,涉及的文学大刊纷纷表态。《人民文学》杂志在读者恳谈会上表示,“将加大对来稿查重力度”“原创性是文学生命力的根本所在”;《收获》杂志则通过官方账号直接回应“抒情的森林”,表示感谢他的督促,“我们呼吁更纯净的原创”;《花城》杂志宣布将从新一期开始,启用查重软件,辅助内容把关。

如果说在传统文化的观念里,抄袭主要是作者的道德品质问题,那么在现代权利观念的视角下,抄袭还是法律问题。近年来,不少涉及文学作品抄袭的争议,都是在司法机关的介入下实现“一锤定音”。其中最知名的,莫过于80后作家代表人物郭敬明抄袭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对庄羽的《圈里圈外》整体上构成抄袭。

司法机关所认定的抄袭,固然有法律视角下一丝不苟的清晰性和权威性,体现了对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但是,在文学伦理的视角中,仅仅通过法律裁量抄袭,也存在不容忽视的局限——法律保护的是权利,而文学强调的是创造。

说具体一些,此次“抒情的森林”提出的很多指控,不太可能进入司法程序。如果抄袭的对象是世界名著,作者已经去世好多年了,作品版权早就过了保护期,就不太可能有人追究责任。而且,法律认定抄袭,往往需要权利人以“调色盘”进行全文对比,而此次被指“异曲同工之妙”的作品,往往是部分段落的相似。

因此,在这场文坛风波中,也不乏为被指控作家辩护者。一些人认为文学上的“借鉴”并不少见,表示贸然给年轻作家戴上“抄袭”的帽子太重了。也有人认为,如果一个作家非常喜欢另一个作家,熟读对方的作品,就会不自觉地在写作中化用对方的语言、思维,这种“站在巨人肩膀上”的模仿,应该区别于道德意义上的剽窃。

这些说法并非没有依据。中国文学史上,就有不少名家借鉴的案例。《庄子·逍遥游》里有“抟扶摇而上者九万里”的名句,李白的《上李邕》将其化用为“扶摇直上九万里”;王勃《滕王阁序》的“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素称千古绝唱,不过,更早时候,南北朝时期文学家庾信的《三月三日华林园马射赋》中就有了“落花与芝盖同飞,杨柳共春旗一色”的金句。

如果较真地比较上述后世名篇与前世杰作的“重复率”,恐怕结果并不乐观。相比如今一些作家尽可能减少“借鉴”痕迹的做法,古人的文学化用几乎不加掩饰。对此,难道我们只能得出“天下文章一大抄”的结论?

现代人评价文学作品的原创性,不能照搬传统理念。从创作初衷而言,现代文学作品就是文化产品,职业作家在写作时会考虑市场与受众,与古人“歌以咏志”的即兴创作有着天壤之别;从读者期待来看,主流阅读群体对文学独创性的要求更高,对“洗稿”“融梗”等问题有着天然的排斥。

尤其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不断迭代、AI写作几乎“零门槛”的当下,文学创作坚守价值,就必须拿出过硬标准。尽管这些年舆论场上不时出现“文学衰微”的讨论,但从事文学创作的群体依然庞大,不少写作者默默耕耘多年,仍然没有出版的机会。以更加严格的标准审视文学出版物,不仅有助于呵护文学原创精神,对于推动作家群体的新陈代谢也有着重要意义。

如今,多家文学名刊正面回应网友的关切,当然是开了个好头。人们更期待随着讨论的不断深入,文学界能更加明确新技术条件下的原创标准,让经得起检验的优秀作品与文学新人脱颖而出,让原创性存在瑕疵的作品得到必要处置,更要确保剽窃、抄袭的不正之风隔绝于文学的殿堂。

版权声明:本文转载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作者简介:《中国青年报》

《中国青年报》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机关报,是以中国各族青年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和干部为主要读者对象的全国性综合日报。

作者文章 更多
推荐阅读 更多
热文排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