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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嗜好”取消学费减免,好政策也需细规则

 2026/9/22 13:50:27 《科学时评》 作者:红网 温兴辉 我有话说(0人评论) 字体大小:+

近日,四川大学在本学年发布的本科生学费减免通知引发舆论关注。根据规定,“有吸烟、酗酒、沉迷网络或其他消费型不良嗜好者,取消学费减免资格。”

其实早在2016年,川大就在《学费减免实施办法(试行)》中明确了相关规定,此后每年通知均予以保留。所以本次“走红”并不是新规出台,而是旧条款被重新看见。此外,华中科技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多所高校均有类似规定。换句话说,这无论从纵向还是横向来看,这都不是某所高校的新动作,而是资助体系中一条长期存在、却鲜少进入公众视野的“老规矩”。

那么这个规定缘何在今年引发关注呢?原因就在于它触碰了一个长期悬而未决的敏感话题:贫困生到底能不能有“非必需消费”以及其延伸出来的系列问题。

在社交媒体上,我们常常能看到有关“贫困生能不能xx”的讨论,这可能是“每日一杯奶茶”“旅游”,也可能是“看演唱会”。讨论层出不穷,但永远没有统一的观点。每一次真实事件的发生都会引发争议:一方认为,受助者应当节俭自律,资助金不是“零花钱”;也会有另一方站出来反问,贫困生就没有追求一点体面生活的权利吗?

争议的根源,在于规则尚存漏洞。若对这些漏洞置之不理,久而久之便会引发争议。

因此高校的这条规定的价值,就在于它给出了一个制度层面的回答:助学资金是公共资源,它的作用应是“雪中送炭”。在规定中明确列出来的吸烟、酗酒,属于持续性消费支出,且这些嗜好会损害身体不利于实现“助学”的目的。

拿着学费减免的优惠,却将有限资金用于不良嗜好,这种行为不仅是对资助政策用意的消解,更是对其他真正困难学生的不公。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川大此举方向是对的,值得更多高校借鉴推广。

但需要指明的是,“值得推广”不等于“可以直接复制”。因为虽然方向正确了,但这条规定本身还存在问题,即操作层面的模糊。

仔细看条款原文,取消资格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类:违法违纪受处分、弄虚作假、有吸烟酗酒沉迷网络或其他消费型不良嗜好、有其他不符合减免条件者。前两条清晰明确,但后两条却又留下了巨大的解释空间。

什么叫“其他消费型不良嗜好”?“有其他不符合减免条件者”又指什么?确实,所有事项无法穷举,这类表述的本意是用于保持政策灵活性,但如果没有明确的边界和标准,它就可能沦为一杆“假秤”——想放大就放大,想减轻就减轻。

因此,这项规定要真正落地见效,至少需要在以下三个层面加以细化:

第一,明确“消费型不良嗜好”的认定标准。建议以“持续性、高频次、与基本学习生活无关的消费支出”为主要判断依据,适当列出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还要注意动态化修改清单,查漏补缺。

第二,完善民主评议的程序规范。评议小组不能仅凭主观印象做判断,应当建立“行为记录+事实核查+集体讨论”的流程。同时,评议过程中涉及学生隐私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避免“公开处刑”式的道德审判。

第三,建立完善的申诉通道。学生如果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应当有畅通的申诉渠道。目前已有不少高校已经在资助认定中建立了异议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值得借鉴。

说到底,学费减免的使命是让每一个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原因失学。设定行为门槛只是保证公平、确保正义的手段。高校进行制度建设的方向值得肯定,需要被推广,但也要明白只有把“怎么认定”“谁来认定”“认定错了怎么办”这些问题回答清楚,好政策才能真正产生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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