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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员工“狗爬”不是内部管理私事

 2025/7/5 10:17:29 《科学时评》 作者:红网 丁家发 我有话说(0人评论) 字体大小:+

丁家发

7月2日,天津一培训机构被指体罚员工“狗爬”,前员工称最多爬了50多圈,离职会要求赔违约金,此前曾有网友在网上发帖曝光此事。天津北辰区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告诉记者,公司体罚员工让“狗爬”建议报警,“公司让员工狗爬跟劳动纠纷没有关系了,应该直接报警,这侮辱人格。”(7月3日 《潇湘晨报》)

天津这家培训机构竟把体罚当作管理手段,假如员工犯错误,就被要求双膝跪地像狗一样,围着校区爬一圈。如此践踏人格尊严的“花样”体罚,不是企业内部管理的私事,已经逾越了法律红线。企业管理岂能任性违规违法,劳动监察等监督部门应当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避免类似“花样”体罚员工的事件再次发生。

人无完人,员工犯错误是很正常的现象,按照企业内部合法的规章制度,给予适当的经济惩罚无可厚非。然而,一些企业主惩罚犯错或未完成任务的员工,则变着法子羞辱“折磨”员工,如在马路上裸奔、互扇耳光、集体罚跪等所谓的内部惩罚措施,目的或许是让员工感到难堪、长记性,然后“知耻而后勇”。天津这家培训机构体罚员工“狗爬”,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殊不知,类似变态的体罚措施,都是对员工人格尊严的极大侮辱,不仅突破了道德规则的底线,也逾越了法律的红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则规定,用人单位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体罚员工“狗爬”,显然不是企业内部管理的私事,而是违法行为。对此,当地公安等司法机关有必要及时介入,除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外,由此造成员工身体损伤或心理伤害的,还应当赔偿医药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现实生活中,不少企业主或管理人员法治意识淡薄,他们漠视员工的合法权益,“花样”体罚员工往往乐此不疲。但应该认识到,体罚员工可能短期在一定程度上能“刺激”员工改正错误,或想办法想完成任务,但长期的效果将大打折扣,只会增加员工对企业主或管理人员的厌恶感,导致员工对企业很难有归属感。这样的企业很难留得住员工,一旦员工遇到其他适合或更好的工作岗位,大都会毫不犹豫地“跳槽”离开。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让员工“跪”下去的企业,其发展将很难行稳致远“站”上更高的台阶。

羞辱式管理当休矣!各地劳动监察等部门要加大法治宣传教育,通过以案说法,让企业主知晓体罚员工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同时,加强企业用工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一些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规则的企业规章制度或约定进行清理,并加大对体罚员工的违法成本,一经发现依法予以严惩,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绝不姑息,才能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此外,员工遭遇辱式体罚也要敢于说“不”,及时报警或向劳动监察等部门投诉和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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