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14次“被违章”,交通标识岂能成为“执法陷阱”
王晨雅(重庆大学)
据封面新闻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十周年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导致驾驶人“进退两难”被罚的案件。据介绍,位于重庆綦江区的某丁字路口,车辆右转行驶30米后才出现“禁止驶入”标志标线。不到两年时间,该路段发生同一行为被监控抓拍的事实,达到5814次。驾驶人在丁字路口右转行驶30米后,道路左侧才出现“禁止驶入”交通标志,驾驶人由此被判定违法。最终,法院以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为由,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判决生效后,当地对交通标志进行了重新设置。
从通行逻辑来看,在车辆右拐后,道路左侧才出现“禁止驶入”交通标志、地上出现“禁止驶入”交通标线。这种标志设置本质上违背了车辆正常行驶的逻辑。车辆右转后已经进入该道路,30米的距离仅够车辆完成转向,此时出现的“禁止驶入”标志并未给司机留出充分的时间和距离掉头调整路线,只能继续向前,司机们在此处被迫违章。而重庆作为典型的“山城”,道路坡度大、弯道多、岔路密,司机本就需要更清晰、更提前的标识引导,在这样的城市道路中出现“滞后标识”,既反映出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缺失,更忽视了复杂路况下司机通行的安全性。
法院调查后,发现该路段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共抓拍同类交通违法行为5814次。若按单次200元罚款计算,背后涉及的金额超百万元。这样的“高频误罚”长期存在,意味着相关部门早已通过后台数据与司机反馈掌握该标识可能引发误判的情况,却未及时进行优化调整,反而从司机大规模被动违反交规中收取大量罚款。这种“知情不纠”的态度,难以用“工作疏忽”搪塞,其背后潜藏的趋利性执法嫌疑,必须被正视并彻查。
交通执法的初衷是纠正违章行为、保障道路畅通,而非通过罚款实现“增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处罚力度需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而在本案中,司机的“违章”源于标识缺陷,并非主观故意,相关部门长期放任缺陷标识、变相催生违章的做法,不仅违背“过罚相当”原则,更消解了交通规则的教育引导功能,让公众对执法公平性产生质疑,损害执法公信力。
在司法介入后,相关部门虽已优化该路口的标识设置,但面对这样的争议,仅靠交管部门的自我纠错显然不够。建议由检察院或纪委监察委等第三方机构介入调查,查清该禁行标志设置的决策流程、审批人员,找到真正的负责人。不能让“集体负责”成为“无人担责”的借口,更不能让公共权力沦为少数人“创收”的工具。对于误罚的五千余单违章,相关部门也应做出合理补偿。此外,其他区域应以此为戒,提高监管意识,重新核查山区道路、复杂路口等关键场景的标识设置,对类似的“滞后标识”与“模糊标识”统一整改。整改过程需全程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让治理过程经得起检验。
交通标识是道路的“无声语言”,更是连接政府与公众的信任纽带。唯有以科学态度优化设施、以责任意识回应民生诉求、以透明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才能让交通管理真正成为守护安全的“路标”,而非制造矛盾的“陷阱”,让每一次出行更安全、更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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