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子女校内驾车逼停学生:治理不能止于“内部处理”
敬爱(湖南师范大学)
近日,武汉大学校内发生的一起职工子女因不满学生骑行速度,驾车逼停学生的事件,经网络发酵后引发广泛关注。6月13日,武汉大学保卫部发布《关于职工子女辛某危险驾驶情况的通报》,通报称,涉事人员辛某因危险驾驶被取消车辆通行授权三个月,经批评教育,辛某已主动向涉事学生书面道歉,并获得对方谅解。(6月14日 澎湃新闻)
事件虽然以辛某道歉、学校处理暂告一段落,但其背后折射出的问题却值得进一步深思。这起事件中,辛某的“高校子弟”的身份被高度关注。部分网友质疑:如果不是职工子女,处理是否还会如此“温和”?是否因身份特殊而心存优越,才在校园内上演如此危险的举动?这种推测并非空穴来风。长期以来,因特殊的成长环境,部分职工子女确实在校园生活中享有更多的便利资源。而个别教职工家庭对校园空间的“半主场”心态,甚至将校园道路视为“自家领地”,或在无形中滋养了某种优越感。
校园不是法外之地,管理不能“内循环”。这次事件中,武汉大学选择校内约谈、自行处罚,并未将事件上报交管部门,对辛某的处理依据了《武汉大学校园内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这种“内部解决”的管理逻辑,虽出于高校自治的考虑,但在部分事件面前,恐难服众。一方面,长期以来,高校职工家属车辆享受的“隐性特权”已引发公众不满;另一方面,校方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往往陷入“人情与制度”的夹缝,处罚尺度偏软,甚至容易被质疑“护短”。更重要的是这种习惯性“内部处理”也容易形成低成本违规的心理预期。没有法律后果、没有实质性惩戒,反而可能让个别人产生“不过是批评教育”的侥幸心理。
从处理结果来看,武汉大学对辛某的约谈、教育和校园通行权限暂停,体现了一定的严肃态度。但也引发质疑:取消授权三个月是在给车“放暑假”吗?为何未将此事移交交管部门?校园道路虽具有相对封闭性,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交通管理部门在校园内同样有权处理交通违法。校园不应成为规避法律的灰色空间,应与公共交通体系形成更清晰的衔接。只有在规则适用上消除模糊地带,才能有效震慑类似行为。
值得警惕的是,校园交通安全事件并非孤例。从辽宁建昌县校园送餐车撞伤学生,到某高校教师校内驾车致人死亡,校园交通事故频发背后,暴露出管理制度的滞后与执行力的缺失。武汉大学虽在通报中强调“零容忍”,但若未建立家属车辆准入机制、未明确违规成本,类似事件仍可能重演。规则的严肃性,不能停留在批评教育上;安全的防线,也不能寄希望于良心发现。只有让每一个交通“违法者”都切实感受到应有的法律成本,才能真正守护师生的安全出行。
校园既是求知之地,也是社会的一部分,而绝非特权的避风港。道歉不是结束,对规则的敬畏才是开始。此事虽已处理,但对校园交通管理制度、法律适用边界的讨论,值得继续。只有把问题摆到阳光下,真正回应公众对公平和安全的期待。校园才能成为一个更文明、更安全、更有公信力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