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自愿” 不是商家的挡箭牌
李英锋
据《法治日报》报道,15岁女孩偷偷去刺青馆文身,女孩母亲一怒之下将刺青馆及其负责人告上法庭。刺青馆负责人以女孩自己同意文身为由进行辩解。前不久,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通过法庭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刺青馆经营者向女孩支付清洗文身费用及精神抚慰金6000元。
又见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文身行为不予追认,又见文身服务提供者对基于未成年人“自愿”的文身服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但文身服务提供者存在明显的过错,也因此付出了必要的法律成本。文身服务提供者的主要过错在于没有审慎核查未成年人的年龄身份,在错误的时间向错误的人提供了错误的文身服务。
相关规定已经给文身服务提供者划出了红线,已将未成年人排除在了文身服务的名单之外,已经明确了文身服务提供者对于未成年人的拒止义务和年龄身份核实义务。2022年6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在现实生活中,当文身服务提供者对消费者的年龄身份拿捏不准、存疑时就得较较真,仔细核验一下消费者的身份证件,如果确认了消费者的未成年人身份就应将其拒之门外。这么做既落实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也可有效规避违法侵权风险。
未成年人“自愿”不是商家涉未文身的挡箭牌。文身不属于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以未成年人“自愿”为生效要件。揆诸既往案例,文身纠纷中的未成年人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文身的负面影响超出了他们的认知、控制和辨别范畴。即便未成年人自愿选择文身服务,自愿与商家达成服务协议,只要其父母等监护人不知情、不同意、未追认,未成年人与商家的服务协议和交易也是无效的。
在案例中,刺青馆负责人未查看小刘的身份证件,仅凭口头询问、观察面容、看朋友圈就简单排除了小刘的未成年人身份,并向小刘提供了文身服务,违背了未成年人身份核实要求,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让刺青馆向小刘支付清洗文身费用及精神抚慰金6000元,承担了不利的后果,为小刘挽回了损失,主持了公道,也给文身服务提供者敲响了法律警钟。值得点赞的是,法院没有就案论案,而是以案件为切入点,推动市场监管等部门启动了对文身服务行业的联动治理,拧紧了商家核验年龄的责任阀门。
该案例警示我们必须严格身份确认的责任,划牢未成年人文身保护圈。立法部门有必要通过立法、修法,提升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法律层级,依法明确经营者的身份核验责任、拒止未成年人责任以及越线处罚责任。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必要强化日常监管,倒逼文身服务提供者做好设置拒止未成年人标识、核查未成年人年龄身份等“规定动作”。文身服务提供者也应算好未保责任账,增强自律意识,规范服务行为,落实好拒止未成年人的源头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