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员工工资填亏损,“征求意见”不是免责条款
据极目新闻报道,广东省东莞市一家餐饮公司近日发出通知,称门店持续亏损超过50万元,拟从11月1日起,让月薪4800元以上员工拿出最高20%的工资分担亏损。10月23日,公司宣布取消方案,称未实际执行。负责人解释,原本只是征求员工意见,因为员工不愿意,方案无法执行。
方案取消后,仍有一个问题需要回答:企业经营亏损,为什么会想到从员工的约定工资中寻找补偿?
不妨看看这份通知:参与对象、分担比例、执行日期已经明确,落款是公司办公室,还提示有离职意向可以正常提交申请。将这份可执行的通知解释为“征求意见”,就需要说明:员工有多少讨论空间,拒绝之后是否仍能安心留下?
尤其是离职提示,放在减薪安排中,容易让员工感受到“要么接受减薪,要么另找工作”的压力。对需要支付房租、承担家庭开支的劳动者而言,暂时找不到下一份工作,就可能增加拒绝的成本。
按负责人的解释,员工反对阻止了方案落地。但工资保障不能只靠员工敢于反对。倘若有人担心失业而沉默,企业是否就可以认定其接受安排?劳动规则划定边界,正是为了让劳动者不必先证明自己“敢说不”,也能获得约定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从工资中扣除赔偿时,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该标准支付。这里的20%是特定赔偿情形下的扣除上限,不能理解为企业亏损时可以扣减工资的额度。
经营困难也不意味着可以单方面降薪。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年2月18日发布的一起案例显示,某信息科技公司受疫情影响业绩下滑,将按要求居家线上办公的程女士的工资发至约定标准的70%。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双方已就调薪协商一致,最终被判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费、奖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计42819.86元,判决已经生效。困难不能直接成为少发工资的依据。
更深一层的问题,是经营权利与风险责任的错位。门店选在哪里、投入多少、如何定价,普通员工往往没有决定权,也不因领取工资就当然享有股东收益权。仅因企业亏损就要求员工拿工资填补,是让劳动者承担与其权利不相称的责任。工资不能成为企业随时调用的备用金。
“共渡难关”可以是真诚的邀请,但需要说清楚:亏损如何形成,股东和管理层如何自救,薪酬调整持续多久、何时恢复?如果日常没有明确的收益分享安排,亏损时却突然强调风险共担,所谓共同体就容易只剩员工的单向让步。即使设置分红奖励,也不能据此单方扣减约定工资。
企业确需调整薪酬,应当依法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应采用书面形式。涉及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还应依照该法第四条履行职工讨论、平等协商等程序。公布通知不能代替协商,民主程序也不能使违法内容变得合法。
企业想保住门店,员工同样想保住饭碗。共同的愿望,应当成为平等商量的起点。取消方案之后,更应厘清经营责任与劳动报酬的边界,让下一次“共渡难关”不再以员工先让出工资开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