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拒“借车”遭围殴,校外发生就不关教育局的事?
近日,宁夏银川一名12岁小学生因拒绝“借”出电动三轮车,竟遭9名中小学生殴打辱骂,还被迫带施暴者进入家中翻找财物。更令人愤怒的是,打人者边打边嬉笑拍视频,甚至互相提醒“不要打胳膊和腿,容易被发现”。(4月19日 极目新闻)
家长报案后,其中8人因未满14周岁,警方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1人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警方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拘留。而受害者母亲向西夏区教育局求助时,该局领导却称,事发校外,与其无关。
公众的愤怒并非没有道理,“不予处罚”不等于“可以不教育”,更不等于“可以一放了之”。
应当看到,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惩戒标准已经作出重要调整。按照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14至16周岁以及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依法执行拘留。对因未达年龄不予治安处罚或者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明确学生欺凌的处理方式。
这说明,现有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与“惩戒恶性行为”之间并非没有平衡空间。更何况,即便8名低龄施暴者不予行政拘留,法律还赋予了公安机关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采取专门矫治教育等多种分级干预手段。法律给了“选项”,社会需要看到的是“行动”。相关矫治教育措施是否跟进了?监护人的管教责任是否落实了?这些都需要一个明确的交代。
比起处罚结果本身,更让公众难以接受的是教育部门的“置身事外”。事发后,受害者母亲前往西夏区教育局求助,该局相关领导答复:事发校外,“与他们(学校和教育局)无关”。
“与我无关”这四个字,暴露的是责任意识的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都有权向教育等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该案中9名施暴者来自当地不同的小学和中学,教育部门非但不应推诿,反而更应主动牵头协调各校建立联合调查机制。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从来不是“谁的属地谁负责”那么简单,这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反思这起事件,施暴的9个孩子中,为什么没有人说“不”?为什么9个人没有一个觉得“打人不对”?答案或许就藏在那些沉默的家庭里。
孩子的一言一行,都是家庭教育的折射。9个孩子一同参与围殴、搜家,甚至懂得“躲避监控、不要打胳膊和腿”,这些细节绝非“顽皮淘气”可以解释。家长的责任不能止于“我孩子还小”的轻描淡写,法律和教育机构也有必要依法督促监护人履行责任。
今年3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持续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厅长缐杰表示,“2025年,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首次出现‘双下降’。”这说明在多方努力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正在取得积极成效。
但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整体向好的数据,掩盖不了个别恶性案件带来的警示意义。恰恰是这类极端事件,提醒我们不能在治理上“一刀切”,既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要让恶性暴力行为付出应有代价。保护未成年人,不是把孩子关进“温室”,而是为他们划清行为的“红线”和“底线”。
保护未成年人,从来不是哪一个部门“一肩挑”的事,而是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共同织就的一张防护网。在这张网上,任何一根线松了,都可能让孩子坠入深渊。对暴力说“不”,不能只是一句口号,它需要法律的刚性、教育的温度,更需要每个成年人不再做“局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