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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跟车逃费183次,法律里没有“小恶”的侥幸

 2026/7/28 15:29:22 《科学时评》 作者:红网 黄鑫 我有话说(0人评论) 字体大小:+

据九派新闻报道,宁波一位宝马车主,因嫌停车贵,183次进出停车场,183次“零缴费”。他的手法并不高明:每次离场时紧跟前车,趁前车缴费抬杆的瞬间一脚油门冲出去,靠着这套“跟车术”,累计逃费3000余元。落网后他坦言,起初只是侥幸一试,见无人追究便愈发大胆。然而他最终等来的不是“省了三千块”的得意,而是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183次跟车逃费,从贪小便宜滑向了刑事犯罪,这不是“钻空子”,而是一场蓄谋已久的盗窃。

法律从来不以“单次金额小”而免除罪责。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所谓“多次盗窃”,指的是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而这位车主逃了183次已远超这一门槛。从构成要件来看,他每次趁前车缴费抬杆的瞬间冲出去,停车场管理方并未“自愿”放弃收费,属于典型的“秘密窃取”;其次,他明知停车需要缴费却分文不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000元的总金额加上183次的频率,无论是“数额较大”还是“多次盗窃”,都已精准踩中盗窃罪红线。

有人可能会疑惑,每次逃个十几二十块,加起来才三千,怎么就成犯罪了?这恰恰是问题的根源。“金额小没人管”“次数多查不清”——这种侥幸心理,正是从“小恶”滑向“大罪”的催化剂。事实上,此类案件在全国并不少见。上海一名网约车司机跟车逃费29次被刑拘;江苏一名男子跟车逃费200余次、金额2400余元被认定涉嫌盗窃罪;南京一男子更是逃了372次、金额12449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这些案例揭示了一个残酷的真相:法律不会因为你每次“只拿了一点”就放过你,它会看你“拿了多少次”。“多次盗窃”的立法初衷,就是要惩治那些单次数额虽小但频繁作案、社会危害性大的人。183次,这个数字本身,就是最有力的罪证。

更深一层看,这位车主的行为暴露了一种危险的思维惯性:把“没人发现”当作“合法”,把“技术可行”等同于“道德允许”。开宝马却为每次十几二十块的停车费,把自己送进了看守所,这种反差并非偶然,不是付不起,而是不想付;不是一时疏忽,而是精心算计了183次。从第一次侥幸成功后的窃喜,到第二次、第三次的熟练,再到第183次的理所当然,每一次“省下”的停车费,都在喂养贪婪。正如警方提醒:“金额小没人管”“次数多查不清”的想法千万不能有,侥幸心理换来的终将是法律的严惩。

183次逃费,3000余元案值,换来一纸刑拘决定书。这起案件给所有人的警示再清晰不过:别把“小恶”不当回事,当它累积到一定程度,法律会用最严厉的方式告诉你——恶小,亦足以铸成大错。无论停车场是人工值守还是电子收费,一车一杆、按规缴费,从来不是可有可无的选项,而是每位车主必须恪守的法律底线。心存侥幸者,终将被侥幸反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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