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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性骚扰不是“玩笑”!

 2026/1/6 15:12:53 《科学时评》 作者:浙江工人日报 我有话说(0人评论) 字体大小:+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在案例“吴某诉广东某食品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存在多次性骚扰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审理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驳回劳动者关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向职场性骚扰行为说不,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性骚扰绝非“小事”,而是对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在本案中,吴某作为餐厅服务员,多次将头靠在女员工身上,看似“毛手毛脚”的轻浮举动,实则已突破职场交往的合理边界,构成典型的性骚扰行为。其行为不仅让受害者陷入心理不适与安全焦虑,更破坏了单位整体的工作氛围与团队信任。法院在裁判中明确指出,职场交往应遵循公序良俗,保持礼貌、文明的距离,恪守道德底线。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现代职场文明的基本准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用人单位也有义务预防和制止此类行为。本案中,公司依据经员工签字确认的《员工手册》作出处理,程序正当、依据充分,体现了制度治理的规范性与权威性。

更值得称道的是,最高法院将此案列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其意义远超个案本身。它传递出一个清晰信号:性骚扰不是“私德问题”,而是关乎法治、公平与社会风气的公共议题。在传统观念中,此类行为常被淡化为“开玩笑”“性格活泼”,甚至受害者反遭非议。而司法裁判以刚性规则打破沉默,明确划出“红线”——任何以身体接触、言语挑逗或信息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越界行为,都将面临制度惩戒与法律追责。这既是对潜在施害者的警示,也是对受害者的赋权,鼓励更多人勇敢发声,拒绝隐忍。

同时,该案也为企业管理提供了法治样本。用人单位不仅是劳动关系的组织者,更是职场文明的建设者。本案中,公司因有明确的禁止性骚扰制度,并履行了告知、调查、处理等程序,最终获得司法支持,体现出“有规可依、执规必严”的治理逻辑。这提醒所有企业:建立和完善反性骚扰机制,不是形式主义“贴标签”,而是必须落实的法律责任。从制定制度、开展培训,到设立投诉渠道、公正处理投诉,每一个环节都应体现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与保护。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营造“零容忍”的职场生态。(舒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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