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曲阜师范大学因超标收取住宿费和水电费等违规行为被处罚

中宏网山东12月18日电 记者从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曲阜师范大学因不执行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行为,被处罚款17万元。
据处罚信息显示,曲阜师范大学因超标准收取住宿费和水电费、自立项目收取图书超期滞纳金和开水费、继续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食堂管理费、扩大收费范围收取学生宿舍水电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对该违法行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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